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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诉和相对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5-12-02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关于“定罪免诉”与“相对不起诉”相关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概念混淆导致的权利受损: 1. 错误理解“相对不起诉”的后果,导致错失救济机会:例如,某当事人因盗窃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但其误以为是“定罪免诉”,认为自己有犯罪记录,未及时申请开具无犯罪证明,导致求职时被拒绝。实际上,相对不起诉后,当事人无犯罪记录,可凭《不起诉决定书》向公安机关申请开具无犯罪证明。 2. 将“定罪免刑”误认为“不起诉”,忽视上诉权利:例如,某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定罪免刑”,但其误以为是“不起诉”,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导致有罪判决生效,留下犯罪记录,影响子女参军、考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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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为您分析“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以及与“定罪免诉”(非法定概念)的核心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 1. 相对不起诉的依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处的“犯罪情节轻微”是前提,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产生定罪效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未被法院认定为犯罪。 2. “定罪免诉”的法律空白: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定罪”的唯一法定主体是法院(《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检察机关无权作出“定罪”决定。实践中所谓的“定罪免诉”,本质是对“定罪免刑”(法院定罪后免罚)或“相对不起诉”的错误表述。 3. 适用结论: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程序性决定,不认定有罪;而“定罪”必须经法院审判,不存在“检察机关定罪后免诉”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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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定罪免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案件中,常见以下错误操作,需特别注意: 1. 将“相对不起诉”误称为“定罪免诉”:部分当事人或家属因不了解法律概念,将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说成“定罪免诉”,可能导致对案件后果的误判(如误以为有犯罪记录),影响后续的工作、生活安排。 2. 忽视《不起诉决定书》的法律效力:有的当事人认为“不起诉就是没事情了”,未及时要求检察机关出具书面决定书,导致后续无法凭此证明无犯罪记录,在需要开具无犯罪证明时遇到阻碍。 3. 混淆“定罪免刑”与“相对不起诉”的救济途径:相对不起诉的救济途径是向检察机关申诉或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而定罪免刑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若混淆可能错过法定救济期限。 若您在案件处理中存在上述错误操作,或不确定如何救济,欢迎向专业律师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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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罪免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区别,核心在于适用前提与法律性质的不同。下面为您分情况详细说明: 1. 最直接的区别是:相对不起诉是对“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案件作出的不追诉决定;而我国现行法律中无“定罪免诉”这一法定概念,实践中常混淆的是“定罪免刑”(法院定罪但免除刑罚)与不起诉的区别。 2. 若存在案件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况: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此时案件未进入审判程序,不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3. 若存在法院审理后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情形免除刑罚的情况:属于“定罪免刑”(如自首且犯罪较轻),此时已有法院的有罪判决,与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无定罪结论)性质完全不同。 4. 若存在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符合法定不追诉情形的情况:属于“法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与相对不起诉的“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前提不同,也与“定罪免诉”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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